原告葛*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7月29日向董*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葛*、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诉称,葛*与董*于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2日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董子宇,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董鑫宇。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董*生性多疑,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离婚,次子董鑫宇、长子董子宇由董*抚养,葛*不承担抚养费。
董*辩称,夫妻感情基础很好,现在两个孩子还小,更离不开父母的呵护,不同意离婚。
根据...(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