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陈**、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席爱珍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胡**,被告陈**,被告人寿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诉称:2015年3月4日7时许,陈**驾驶豫g×××××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至小里村南地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0517.86元。
被告陈**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为肇事车辆在人寿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在...(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