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新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与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大学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城乡总体规划与东部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新乡县城乡总体规划专题研究项目的过程中,收受天津大学规划设计院该项目负责人夏某给付各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两张,并受夏某委托将其中一张1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交给时任新乡县副县长邓某(另案处理)。2014年4月邓某被纪委查处,被告人李**得知后告知崔*,并让夏某、崔*尽快将银行卡里的钱进行处理。2014年5月17日,崔*将两张银行卡挂失补办了新卡。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李**到天津后又从夏某处拿走现金15万元,并于2014年6月份再次到天津时补写了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的两张借条,且将借条时间均写为2014年3月1日。其所取回的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及归还个人欠款,另外5万元李**交给了本单位的纪检书记王*用于归还本单位的欠款。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的妻子杜某将赃款上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李**户籍证明证实李**的基本身份情况。
2、中共新乡县委组织部、新乡县委员会的职务任免通知、新乡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新乡县委组织部出具李**基本情况说明,...(本文书还有5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