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因与被告任**、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州运输驻马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喻**于2014年6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6月9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任**、新中州运输驻马店分公司、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陈**、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喻**之特别授权代理人段**,新中州运输驻马店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聂*,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刘**,陈**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任**、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诉称,2014年2月19日10时30分,在大广高速公路东半幅,任**驾驶豫q×××××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在其前方张**驾驶的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吕**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赵**驾驶的京l×××××号轿车、陈**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程**死亡,王**、喻**、常**、常美云受伤,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认定,任**和陈**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程**及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喻**治疗期间陈**、任**分别支付10000元。豫q×××××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豫g×××××号小型轿车在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本文书还有7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