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晁*与被告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0月16日按农村仪式在被告家中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3年4月4日,双方女儿沈高丽出生,2000年4月3日儿子**出生。结婚后,被告的本性也暴露出来,蛮横不讲理,经常因琐事与原告生气,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和儿女着想,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2009年原告为了补贴家用、还债,就借钱出国务工,一去就是四年,期间被告不理解原告在外务工的艰辛,经常无端猜疑原告,经常在电话中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娘家人态度恶劣,原告的父亲也因被告的原因致使本来有病的身体更加雪上加霜于2013年2月份死亡,原告父亲死后,被告还因份子钱的问题与原告家人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