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泌阳县泌水镇陈*居委张凡庄东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凡东组)负责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姜**,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3月1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了泌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张**;座落:陈*村委张凡庄;地号:459;图号:0208;用途: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91.81平方米;四至:东至徐天香,西至张坤芝,南至3米路,...(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