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
被告张**。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苏**、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底参加诉讼,被告苏**、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其于2012年10月28日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由被告承运原告的货物(花**),价值20000元;约定货物于2012年10月29日运到河北保定唐县,货到付运费,同时约定了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后被告没有按时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拒接电话。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张**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