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郭**、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撤回了对被告寇**的起诉。
原告刘**称,2013年9月20日12时4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因原告家住文化路路西,在其正常左拐的时候,被告驾驶豫g×××××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被告车速过高,且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瞭望,将原告撞倒。经三七一医院诊断为多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交警部门认定郭**承担全部责任,刘**不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79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04.38...(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