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夏**、张**、陈*(以下简称徐**等四人)要求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夏**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闫**、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等四人诉称,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楼盘“奕铭阳光城”项目因楼层高度问题与原告存在纠纷,其所报批的工程建设手续也未获得需由被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从2014年4月份开始,该公司却单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昼夜打桩施工。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进行举报,在施工证据明显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却对该公司的违法施工采取推脱拖延的态度不予处罚。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为追究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