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4年9月28日晚,张义驾驶豫aov71轿车,顺郸淮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郸城县东方家具广场东侧15米处时,将同向行驶的由王*进所骑的两轮电动车撞倒后驾车逃逸,王*进后又被朱*军驾驶的豫p******重型栅式货车碾压。王*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豫aov71轿车的车主向死者王*进家属赔偿45万元。另外,豫aov71轿车的所有人是原告蒋**,该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和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21日始至2015年3月20日止。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张义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