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单*、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因宅基地纠纷于2014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在村内发生争执,被告王**用刀将原告王**的胳膊扎伤,经郸城县公安法医鉴定,原告系轻微伤。原告被扎伤后,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时至今日被告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20000元。
被告辩称,2014年6月15日8时许,因盖房纠纷原告在其父亲王*军的操纵下和其母三人一起骂到我门口,我和我爱人李*英还口后遭到原告方三人的殴打,我爱人被打倒后,我情急之下拿...(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