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2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因为我们脾气、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建立深厚感情,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以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我才没有与被告提出离婚,子女现均已成年,为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使双方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我于2013年7月诉至本院,后因被告外出不接传票等原因,我只好撤诉。2014年3月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于5月27日作出(2014)郸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我们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我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