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下称长城饭店)、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下称永信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城饭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永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我于1997年6月11日入职长城饭店,从事保卫工作。2002年8月,长城饭店在未向职工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关系主体,与永信达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变更本人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中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而从长城饭店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中,可以看出,本人实发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长城饭店要求上班提前10分钟,下班延后10分钟,吃饭时间仅有20分钟,变相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应依法补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长城饭店补足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最低工资差额22400元及25%的...(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