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虞城县中医院为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原告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过程中,不幸患上乳腺浸润性癌。故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人民法...(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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