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借原告刘**现金30万元,月息2分,本息未付。2012年11月16日借原告刘**现金20万元,本金已还清,利息未付。2012年11月17日,被告借原告王**现金79万元、借原告刘**现金70万元,月息均为2分,利息结至2013年2月17日。
2012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王**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被告)将位于七里营镇青年路2#楼**号#门面房,建筑面积281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乙方(王**),乙方将955400元资金借于甲方使用;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8日止,借款到期甲方将借款一次性还清**房产抵押按期解除。同日,被告与原告王**签订富朝华庭购房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王**)购房房屋为**号楼**号门面房,建筑面积281平方米**房屋总价955400元;协议第二条...(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