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胡某某与丁**、张*、陈a为非法牟利,单独或事先合谋,以代为操作期货账户为名,支付保证金骗取被害人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同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开立己方期货账户。通过操作己方账户和被害人账户进行自买自卖,造成被害人账户亏损和己方账户盈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操作客户陈*期货账户期间,支付保证金骗取被害人任某的期货账户及密码,于2012年12月28日选择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燃油(fu)1310合约,同时操作陈*和任某的账户进行自买自卖,造成任某账户亏损208150元,陈*账户盈利178500元。后因该交易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察觉异常及时冻结陈*账户的银期转账功能,被告人胡某某未能将盈利资金转出。
2013年1月至2月,被告人胡某某化名陈*强,通过配资公司骗取陈*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又以常涛立的名...(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