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腊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5月1日在夏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长女**(2009年2月**日出生),长子**(2010年12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伊文跃猜疑心重,常常动辄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被告辩...(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