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桑**因与上诉人胡**、上诉人喀什天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蒋**、上诉人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桑**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告桑**与被告胡**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胡**将自己承租的喀什市解放南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门面一半转租给原告桑**,租赁期限1年,年租金为50000元,押金5000元,租金每年一次交清。原告承租后,开了一家红利餐厅并进行了装修,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正常营业了3个月,两被告无故断了原告的水、电,封了原告的门,致使原告无法正...(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