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与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丁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9月**日生育女儿徐x,2008年10月,在汲冢镇上开“诚仕”门窗店并经营至今,收入和债权均由被告掌管,有共同债权数万元,负共同债务数万元。由于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后发现被告性格泼辣、我们经常生气,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