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
被告姜**。
被告李*。
法定代理人潘**。
法定代理人李*。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
委托代理人王**,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潘**共有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通知姜**、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包**律师、张*律师,被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严*律师,被告姜**、李*、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赵*与被告潘**自2002年4月结婚并居住在上海市四川北路**弄xxx号房屋内。两人于2006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该房系公房...(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