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正晟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张**、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洁华纸制品厂)、杭州鹏迅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4月21日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系洁华纸制品厂的负责人和投资人之一,也是鹏迅公司及正晟公司前身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2006年开始,张**及其所在的洁华纸制品厂和鹏迅公司曾多次向郭**借款。2008年3月4日,郭**催讨该借款时,张**、洁华纸制品厂及鹏迅公司向郭**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记载:兹向郭**借款现金陆佰万元正,借款期限三个月(即在2008年6月4日止)并以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如上述期限内未还款,自愿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对上述纠纷进行管辖。落款借款人栏为张**签名及洁华纸制品厂和鹏迅公司公章。担保...(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