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为农村居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数额,身份证是复印件;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3:7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电动车行驶中速度很快,不能等同于行人;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投保时我们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其他同答辩意见;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赔偿清单有异议,本案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下的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焦**的医疗费应在5000元以内,超出部分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误工费应承担住院12天的误工费用,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能按照从事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出院后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因为原告已治愈出院。对护理费,住院期间12天应按照新乡市护工标准,出院后不应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应按照每天10元标准计算。
被告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赔偿清单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赔偿清...(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