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张**、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5月10日13时许,董子阳驾驶“豫p******”轻型货车,行驶至郸城至李*公路李*乡木槽李*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化加油站内自东向西进入郸城至李*公路时、将罗**乘坐的由张**驾驶的“豫p******”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二被告受伤,后*被告诉至法院,郸城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将豫p******”轻型货车查封,后原告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2014年6月30日,法院对查封的车辆解封以后,原告将车开出门口时遭到二被告阻拦,并把原告的车辆强行拖走,现在仍扣押着车辆不给,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罗**辩称:原告的车辆撞伤二被告未...(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