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齐**,男,1965年11月**日出生。
上诉人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元月26日9时许,齐**、齐一X、郑*X、候一X因琐事与齐**、齐二X、齐三X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齐**对齐**进行殴打,同时齐**、齐二X、齐三X将齐**等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齐**、齐一X、郑*X均属轻微伤。封丘县公安局于2010年9月3日作出了封公(潘)决字[2010]第00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齐**以处罚较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并重新对齐**作出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职权来源明确,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此各方已认可。原告认为齐一X、郑*X均属轻微伤,原、被告均未出示齐**有伤的任何证据,被告对第三人处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