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与被告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张**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张**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彩礼款58800元。原告张**与被告张**于2013年2月2日举行婚礼而未办理结婚证。被告张**婚后没有几天就回其娘家生活,原告多次去叫被告都拒绝回来。原、被告双方婚约解除,被告方拒不返还彩礼款而发生纠纷。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58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彩礼款不实,如果原告说有,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要求返还个人财产;如果返还彩礼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返还。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