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购买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公寓**座**楼xx号(11-d1913)的房屋,之后一直居住于此。原告于2012年期间曾担任包头宾馆的管理人员,目前已辞职。2013年11月15日,被告以包头宾馆欠洗布款为由,强行带领两名残疾人到上述房屋内闹事,要求清点屋内财产。原告报警后被告离去,2013年11月17日被告又来到上述房屋内,强行将房门门锁更换,导致原告无法进屋,全家无处可居,在宾馆暂时居住。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排除被告对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公寓**座**楼xx号房屋的妨害行为,将门锁更换;2、被告承担非法侵占房屋期间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安*答辩称,原告欠被告布草洗涤款,2012年时原告没有从包头宾馆的管理单位辞职,2013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到原告父母家中,原告父...(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