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锋、曹*玲出庭履行职务,张**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7年7、8月份的一天,在民权县商贸城北门张**自家所开的医疗门市部内,民权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在对该门市部例行检查时,张**拒不配合,并当场撕毁检查通知书,后多次无理取闹,到物价局大吵大闹。
(二)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明知程庄镇闫庄村民李**案件(已判决)正在刑事侦查之中,教唆李**的女儿闫某甲趁闫庄集会人多之时,在江淹雕像上假装上吊,致使众多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三)2007年底的一天,张**在...(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