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庄西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5月13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参加诉讼通知及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禹**,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王**,第三人诉讼代表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李**、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0)23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对诉争土地裁决如下:一、泌阳至高邑高速引线路面占用的2010平方米土地在没有被征用前,土地的所有权属宋岗组农民集体所有;二、高速引线未占用的(路南5804平方米,路北1386平方米)719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属宋岗组农民集体所有。丁庄西组不服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1)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泌阳县人民政府...(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