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规划管理办公室、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郸城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郸城县城市管理规划办公室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范**委托代理人王**、谢**及原审被告郸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李*、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3月9日下午5时许,气象局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18时许,原告路过郸城县华宇中学东侧时,被大风刮倒的悬挂有广告牌的路灯灯杆砸伤。原告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原告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4月5日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于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26日转院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45485.5元。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9月10日转院至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7天。在郸...(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