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9时26分许,被告万**驾驶牌号为沪d******重型自卸货车,沿莲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莲花南路、澄江路路口处,遇路口由南向北绿色信号灯其驾车由南向东右转弯,适遇杜**驾驶临时牌照为xxxxxxx电动自行车沿莲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角与电动自行车携带人肢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构成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发生抢救医药费1,361元。另,被告万**垫付了现金53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后认为:万**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未注意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无证据证实...(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