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杨*、王**、王*、田**、魏**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杨**被告杨*、王**、王*、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晚,原告之子王*威与上列被告一起在郸城县城关镇胡记砂锅店吃饭,席间几人几瓶二锅头酒。而后,被告杨*又提议到郸城县城关镇北街“一把手”烧烤店再吃点,大家均没有反对。在“一把手”烧烤店几人又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筐啤酒,吃饭没结束,王*威自己提前先走,去找其女朋友杨*,因发生事故,造成王*威死亡。王*威和被告一起饮酒,酒后独自离开,几被告没有尽到劝阻、帮助、护送等应尽的义务,对王*威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01601.5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王...(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