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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长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1-07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恒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封丘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227省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刘XX驾驶的悬挂号牌为豫G******(注册登记号牌为豫G******)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董恒翔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李XX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恒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型客车驾驶人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坐人李XX无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案发后,被害人李XX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董恒翔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董恒翔赔偿李XX51140.97元(已支付1100元已扣除),刘XX赔偿李XX8888.99元(已支付13500元已扣除),现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2010年11月14日,在山西...(本文书还有8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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