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杨**以投标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做生意等为由,许以高额的利息陆续向邓某某、彭*、彭*生等人借款约600余万元,并向银行贷款100余万元。杨**将所借的钱款大部分用于炒股、炒期货并亏空。2014年6月份左右,邓某某等人向杨**索要借款,但是由于在股票、期货上的巨额亏损杨**无力还债,四处借钱准备周*。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杨**以准备做工程为由向刘*某借款300万元,之后于当天偿还了彭*借款150万元,另将135万余元用于投资炒期货,归还刘*某10万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在其投资股票、期货出现巨额亏空情况下,无法偿还前期的借款时,关闭手机、隐匿行踪,携现金100余万元外逃。2014年10月5日17时许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惠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