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某路**号某面料市场165号商铺部分转租给原告,租赁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36000元。合同第6条约定双方如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租90000元、保证金5000元。在履约过程中,因实际转租部分面积与约定不符等原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便利以继续履行合同,但未果。2011年4月5日,原告委托丈夫吴*打电话告知被告合同将于2011年5月4日...(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