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之委托代理人朱**、李*、被告杜**之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13年11月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7169.66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不归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7169.66元(截止到2013年11月7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本金只有65279.6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数额过高,应按法律规定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杜**填写《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订购单》,在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67455153xxxxxx,...(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