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丘朝军、李**与被告李**、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徐正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志璟、人民陪审员廖连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朝军、李**、被告李**及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朝军、李**诉称,二原告在鹿寨县寨沙镇“公路边(地名,位于寨沙镇计生站旁)”各有一块保水*,两块水*相邻,同为1.5亩。被告为了方便进出自己的果园,请来勾机到“太阳岭”(地名)开路及扩宽路面。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将大量的泥土倒在原告的水*上方,因雨水冲刷造成泥石流,将二原告的水*填埋过半造成原告丘朝军水*中的早稻绝收,晚稻无法耕种,导致经济损失共计1988元,原告李**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种植在水*内的桂花树(已种植4年)30株被填埋,每株按18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400元。纠纷发生后,二原告找到二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申请鹿寨县寨沙镇司法所组织调解,因二被告拒不配合...(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