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郭**、郭**、原审被告中国大地******************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郭**、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15时10分,被告郭**雇佣司机被告郭**驾驶被告郭**的豫d******号中型自卸货车沿禹州市阳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坡转盘路段与林**购买秦*民的驾驶豫d******号**轮车头南尾西在公路上停放中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9日,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