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被告周**。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黎**,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与被告周**、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建英、杨*爱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周**、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姨妈邓坤荣因年老多病,丈夫去世,身边无子女赡养,十分担心自己年老时无人照顾,因原告多年对其的照顾,为其带来精神慰藉,故于2012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劳务、生活方面给予邓坤荣主要扶助,邓坤荣同意死后将其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号**栋**号房屋赠送给原告。此前邓坤荣亦于2012年9月4日留有遗嘱一份,写明将其上述房屋由原告继承。2013年5月2日,邓坤荣去世,位于桂林...(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