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鸿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3年2月4日7时25分许,被告岳**驾驶登记在案外人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鲁r******半挂车),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内侧沪太路上匝道处,与案外人陆某某驾驶的登记在案外人上海亮区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沪k******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车乘坐人胡**、杨**、刘*六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岳**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赔偿二期医疗费人民币29,404.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