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和辩称:2006年3月14日,杜×和与巴士物流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同年5月底,受该公司指派到宝山区共祥路×号的宝山物流基地工作。当时由于基地尚处于筹建阶段,人员比较紧缺,一人要兼多职。2006年6月16日,原告华晨汽配送来一批汽车配件要求签收。当时在没有其他签收人员的情况下,杜×和在原告华晨汽配的销售单上签名后,并将相关汽车配件堆放在基地的临时仓库。杜×和履行了作为公司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支付相关货款的责任。至于巴士悦信和上海巴士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杜×和当时并不清楚。
被告巴士悦信、雅玛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0日,原告华晨汽配与被告巴士悦信金山营业部签订《购销协议》,约定被告巴士悦信向原告华晨汽配采购卡车配件,等等。2006年6月16日,原告华晨汽配将一批汽车配件送至被告巴士物流共祥部,被告巴士物流当时的员工杜×和接收了该批...(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