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b******号货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789km+500m处时,撞上正在进行施救作业的白**及故障车驾驶员唐某某,造成白**和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张某某家属于2014年10月10日赔偿白**、唐某某家属各5000元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张某某明知施救车司机魏*某拨打了110,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直至被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京珠大队民警将其控制,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刘*某证言...(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