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5日23时许,王振驾驶“皖k******”轿车,顺丁村至南丰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张楼路口时,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在公路右侧的杨*上,造成王振和乘车人张**、辛鑫新受伤及“皖k******”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处理后认定王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辛鑫新均无责任。原告被撞伤后,被送到郸城县中医院救治,在郸城县中医院和周*协和骨科医院住院20多天,支付医疗费2万元左右。原告的伤情已构残。经了解“皖k******”轿车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有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不...(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