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竹县扬帆汽车租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2011)大竹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竹县扬帆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简**的委托代理人简**、李*,被上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瑝查明:2010年12月11日清晨7时30分,原告简**、案外人曹*奇乘坐被告廖**驾驶的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雅安市往康定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18线2707km+600m处时,该车驶出行驶方向右侧路外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当即被送到天全县人民医院急救,同日转入雅安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8天后于2011年1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肺部感染;3、左眼球内出血,右眼后巩膜破裂可能,右眼暴露性角膜炎;4、肝功能不全。...(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