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兵、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7日,周*东驾驶由周*东、李兵所有的登记车主为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川s-3939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213线大坝支线检修公司门口1km+480m下坡急弯处刹车失灵侧翻,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我驾驶的甘n-8773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当天我因创伤性休克、头皮撕破伤、左髋包骨折住院进行治疗**座院诊断系左侧坐骨节及坐骨支骨质中断,左侧髋臼上缘骨折。事故生后,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公交认字(2011)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2012年10月22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我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活动障碍的伤残程度评定为x(十)级,,面部瘢痕的伤残程度评定为x(十)级。另悉,上述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购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经永靖县交警大队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我残疾赔偿金32975.80元、医疗费19513.32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本文书还有5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