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与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09)牧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师大不服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者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七局委托代理人李**及被告河师大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七局诉称,2007年3月8日,通过招...(本文书还有9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