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内容及案件的侦破情况,同时证明罗**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案发现场被抓获的经过。
2.同心县公安局豫海镇派出所制作的公(同)勘(2013)13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1)中心现场位于同心县城“某烧烤店”牡丹轩包厢内;(2)在“某烧烤店”门口东侧水泥砖块地上提取罗**作案时所使用的一把黑把单刃刀;(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从罗**裤兜内搜查出一个黑色尼龙质刀套。单刃刀与刀套已依法予以扣押。
3.同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公(同)勘(2013)38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三处血迹、一个黑色打火机、四个玻璃杯、一个百岁山矿泉水瓶、二个康师傅*莉蜜茶瓶、一截雪花啤酒瓶颈及六个雪花啤酒瓶等。
4.同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同公物鉴法(尸)字(2013)190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照...(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