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周**、魏**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周**和其母亲协商设立的,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仅在公司注册时和新乡市工商局约谈时来过一次,只经手从周**处拿走大约20万元并交给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会计的事实。
2、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魏**、董**、董**协商在新乡成立公司的经过。公司主要开展融资业务,即通过发放宣传单或向亲朋好友介绍来吸收存款,并且对外宣传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8笔理财业务,共计713万元。该公司发放的宣传页和宣传袋是董**提供的,和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并盖有董**的签章,公司所签的投资理财合同的利息标准和相关事项都是由董**和董**决定的。所签客户的全部理财款大部分是转账到董...(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