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李*、胡**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和被告李*、胡**的委托代理人高**、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1年1月9日下午原告在南阳市被告哥哥李*处购买废铁13.12吨(价值38900元)货物启运500米路段时,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将原告的上述价值38900元的货物扣留到被告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但是被告至今不予返还上述货物。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扣留原告价值38900元废铁13.12吨或支付相同货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胡**辩称:要求本案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0368元;反诉被告支付损失3508元。
原告宋**针对其诉请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
2、事由经过、事情经过。
3、询问笔录。
以上...(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