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鲁**、窦**、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经被告鲁**与我协商,
鲁**租赁我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农民一条街力华园d3-6号门市,双方签定了门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共计5年,前三年每年租金为8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随行就市,租金按当年市场价格另行协商,其中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未经我书面同意将门市转租他人和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我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定后,鲁**给付我两年的租赁费16万元,2014年8月17日我向被告鲁**催要下一年度租赁费时,鲁**于2014年11月3日给我写了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前如交不清租金或超期三个月,我有权收回门市,但是鲁**至今未给付我租金并将门市转...(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