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孔**颁发上集建(2005)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孔**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为第三人孔**颁发了上集建(2005)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孔**,地址:东洪乡河南村委八组**座落:河南村委八组,地号:215,图号:01,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长17.3米,宽10.5米,面积181.6平方米,超标14.6平方米。东*:赵*,西至:过道,南至:街,北至:孔**。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依据和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有:1、孔**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2、上集建(93)字第070136...(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